事實
投資 · 中國 · 英國 · 國際法 · 爭端簡報2026年7月19日提出求償 · 記錄至2026年8月27日
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 · 條約究竟寫了什麼
敬業向英國求討賠償,但一份1986年的協定或許不容其論證是否構成徵收。
英國以國家安全等理由將前身屬中國敬業集團所有的英國鋼鐵公司收歸國有,如今面臨對方援引1986年簽署之雙邊投資協定,要求「迅速、全額且有效」賠償。然而,該協定的仲裁條款僅涵蓋賠償金額本身——並未涵蓋英方作為是否構成徵收此一前提問題,而仲裁庭在他案審理近乎相同條款時,得出的結論恰恰相反。
關鍵數據 規模、支出,與判例法的分歧
- 2,700斯肯索普廠現有職位(美聯社、半島電視台)
- £1.2bn敬業於2020年承諾的投資額
- £377m英國政府自身營運英國鋼鐵至2026年1月之支出(國家審計署)
- 4仲裁庭曾就相近條款於他案作出裁決——結果二比二
事實與查證等級 先列已確認事件,再列尚未確定者
| 查證等級 | 事實 | 時間 |
|---|---|---|
| 確認 | 英中簽署投資協定並即日生效——即敬業如今援引之依據 | 1986 年 5 月 15 日 |
| 確認 | 敬業完成自破產程序收購英國鋼鐵;公司自身聲明未揭露收購價格 | 2020 年 3 月 9 日 |
| 確認 | 國會臨時復會並於當日通過《鋼鐵業(特別措施)法》;英方取得斯肯索普高爐營運控制權 | 2025 年 4 月 12 日 |
| 確認 | 國會通過《鋼鐵業(國有化)法》;英國鋼鐵翌日移轉為公有 | 2026 年 7 月 15 至 16 日 |
| 確認 | 敬業要求「迅速、全額且有效」賠償,援引協定,並保留仲裁權利 | 2026 年 7 月 19 日 |
| 確認 | 施紀賢辭職;安迪·伯納姆接任英國首相 | 2026 年 7 月 20 日 |
| 確認 | 敬業發布正式法律聲明,保留法律權利;未提及已提出仲裁申請 | 2026 年 7 月 21 日 |
| 確認 | 敬業再發第二份正式聲明,重申立場;同樣未提及新的法律行動 | 2026 年 8 月 25 日 |
| 確認,但無法於此查核 | 中國商務部長與英國新任商業大臣通話;後者表示英方將尊重獨立估價程序並支付「合理賠償」 | 2026 年 7 月 29 日 |
| 未確認 | 敬業是否已提出,或即將提出,仲裁通知 | 截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 |
| 非公開 | 獨立估價人身分,以及《2026年法》要求訂立之賠償方案規則 | 預計 2026 年秋 |
時序
事件如何走到今天 1986 → 2026,以及此後五週
- 1986 年英中兩國簽署雙邊投資協定,即敬業如今援引之依據。
- 2020 年 3 月 9 日敬業完成自破產程序收購英國鋼鐵;公司自身聲明未揭露價格。
- 2025 年 4 月 12 日國會臨時復會,一日內通過《特別措施法》;英方取得斯肯索普高爐營運控制權。
- 2026 年 6 月 11 日敬業就2025年接管一事,首度啟動協定協商程序。
- 2026 年 7 月 15 日《鋼鐵業(國有化)法》獲御准通過。
- 2026 年 7 月 16 日英國鋼鐵移轉為公有;政府表示將由獨立估價人評估應否賠償及金額。
- 2026 年 7 月 19 日敬業求償,就國有化本身再度啟動協定協商,並保留仲裁權利。
- 2026 年 7 月 20 日安迪·伯納姆接任首相;喬納森·雷諾茲數日後獲任命掌理新合併之商業部門。
- 2026 年 7 月 21 日敬業發布首份正式法律聲明:保留權利,未提及提出申請。
- 2026 年 7 月 29 日中國商務部長與雷諾茲通話;英方重申將依獨立估價程序辦理。
- 2026 年 8 月 25 日敬業第二份正式聲明重申立場;仍未提及提出申請。
協定並未給敬業任何捷徑。第7條規定,唯有在「書面通知後滿六個月」方得將爭端提交仲裁。敬業本身於7月21日之聲明,將其就國有化一事啟動協商之日期定於當日或更早,據此推算,最早也要到2027年1月前後,此一期限方能屆滿。目前未查得任何顯示已提出仲裁通知之資料,而協定本身之時程規定,已足以解釋此一現況,無須歸因於任一方之遲疑。
- 6 個月協定規定,須經此期限方得將爭端提交仲裁
論點
條約究竟寫了什麼 第5條與第7條,逐字引述
第5(1)條訂定實體標準:投資「不得遭受徵收、國有化,或受其他效果等同於徵收或國有化之措施」,「除非係為公共目的……並給予合理補償」,且補償額須相當於徵收或即將徵收一事為外界所知悉前,該投資之「真實價值」。然而,真正牽動整場爭端的,是第7(1)條,其文字所涵蓋者,遠比雙方公開聲明所暗示的來得狹窄:凡「有關賠償金額之爭端,經書面通知後滿六個月仍未能友好解決者」,方「應提交國際仲裁」。單就此句而論,提交仲裁者僅為賠償金額之多寡,並未明言同一仲裁庭是否亦得就此金額所繫之前提——即英方作為是否構成徵收——一併裁決。
四度裁決,四次不同的答案 相近條款,四個仲裁庭,兩種答案
與此條款寫法幾近相同之條款,曾於其他中國投資協定案件中送交仲裁庭審理,而各仲裁庭之見解並不一致。兩案採寬鬆解釋:於「Tza Yap Shum訴秘魯案」(2009年)及「北京城建集團訴葉門案」(2017年),仲裁庭均認定,涵蓋「賠償金額」之條款,亦及於徵收是否成立此一問題本身。另兩案則採狹義解釋:於「北京首鋼訴蒙古案」(2017年)及「亞磷訴中國案」(2023年,附一份不同意見書),仲裁庭認為僅金額本身得付仲裁,至於是否構成徵收,則屬地主國本國法院管轄——因為該兩份協定本身即已明文如此規定。Kluwer仲裁部落格於2025年5月刊出一篇就英中協定文字本身所作之細部分析,指出一項或許攸關本案之事實:與前述兩份採狹義解釋之協定不同,英中協定全文從未言明,若非由仲裁庭審理,「是否構成徵收」此一問題應歸何處處理。條文中並無可資援用之國內法院備位條款。依此解讀,仲裁庭就本協定作出裁決時,其採狹義解釋之理由,或許不若前述那些條文中另有備位論壇可循之案件來得充分——此僅為一種可能性,並非預測;目前尚無仲裁庭就本協定作出裁決。
另一扇尚未叩過的門 最惠國待遇條款,與一項空白
本協定另有一項條款鮮少見諸媒體報導:第3條規定,兩國政府均須給予對方投資人不劣於第三國投資人之待遇,此即所謂最惠國待遇條款。就投資協定實務整體而言,最惠國待遇條款有時會被援用,以自同一國家於他處另行簽署之協定中,援引範圍較廣之爭端解決條款——此一手法,各仲裁庭於截然不同之案件中,本身亦見解分歧。至於敬業是否得援引另一份範圍較廣之英國投資協定條文循此途徑,就本文所查得之已發表分析而言,尚未見有人就英國鋼鐵一案具體提出此一論證。此門確實存在於協定之中,惟尚未經人叩問或援用。
補充
為何是斯肯索普,為何是此刻 雙方政府各自的說法
國家安全 · 關鍵基礎設施 · 經濟
政府自陳之三項理由
- 該法所訂之公共利益判準,實列有三項理由,而非僅一項:國防與國家安全;關鍵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與運作;以及支持英國經濟。
- 官員本身之聲明,則較側重後兩項:英國鋼鐵乃國家鐵路公司境內鐵軌之最後供應商,且該廠高爐一旦冷卻,即無法重新啟動。
- 國有化當時之商業大臣彼得·凱爾曾表示,英國鋼鐵「如今屬於英國人民」;其繼任者喬納森·雷諾茲則於此後向中國商務部長表示,英方「理解並重視」北京之關切。
1986 → 2026
《2025年法》所未曾課予之賠償義務
- 首次接管高爐之《2025年法》,僅賦予政府得以規則訂立賠償辦法之「權力」——而此一權力,實際上從未行使。
- 而全面將該公司國有化之《2026年法》則將其定為義務:國務大臣「必須」訂立賠償方案規則,且該規則須明定由獨立指派之估價人辦理估價。
- 政府於7月16日曾表示,該規則「預計於秋季」訂立;截至本文查核之時,尚未見任何規則公布。
以政府自身之審計機關核對數據 國家審計署,HC 1736,2026年3月16日
| 數據 | 所指為何 | 並非何指 |
|---|---|---|
| £377m | 英國政府自身於2025年4月12日至2026年1月31日間,用於維持英國鋼鐵營運之支出——已於國家審計署本身之報告中確認,且此數據亦見於敬業自身聲明中所引述之同一份報告。 | 並非敬業本身於任何期間之投資額。 |
| £1.5bn ($2bn) | 同一份國家審計署所作之政府支出推估,若依現行支出速度延續至2028年——且明文排除日後可能支付予敬業之賠償金額。 | 並非兩項互相牴觸之估計。20億美元一數,實為半島電視台就同一則1.5億英鎊數據,於同日自行換算之美元金額。 |
| £30m–£70m | 2020年之收購價格,國家審計署本身即表示「並無明確之公開數字」:當時之媒體報導所述金額介於5,000萬至7,000萬英鎊之間,而敬業本身之英國控股公司帳目則載明,該筆資產之現金對價為3,000萬英鎊。 | 依審計機關自身之說法,此數並非單一確定之數字。 |
爭端未決,政府已換人 從施紀賢到伯納姆,從凱爾到雷諾茲
就在敬業提出求償之翌日,施紀賢辭去首相一職,安迪·伯納姆隨即組閣;於伯納姆首屆內閣中,喬納森·雷諾茲取代彼得·凱爾,成為主管英國鋼鐵事務之大臣,所屬部門亦經合併擴編。九日後,中國商務部長王文濤透過視訊通話,直接向雷諾茲提出此案。據報導,雷諾茲之答覆,並未改變英國政府之立場:英方將「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獨立評估」,並將「嚴格遵循評估結果,支付合理賠償」——此一承諾,與國有化當日所作者並無二致,如今僅是換了一位大臣、面對換了屆的政府,再度重申而已。
結論
此案目前真正之落點 五週後
總結
協定文字本身,僅將賠償金額之多寡提交仲裁,而非英方作為是否構成徵收此一問題——此乃真正懸而未決之法律問題,並非已成定局之門檻限制。仲裁庭於審理其他中國投資協定近乎相同之條款時,見解各半;而就本協定文字本身所作之唯一一份細部分析,則指出有理由預期本案結果將偏向較寬鬆之解讀,而非較狹隘者。
真正已有進展者,與尚無進展者
已有進展者:首相與主管大臣皆已更迭,且獨立估價之承諾一再重申,惟迄今仍未指定人選、未見規則、亦無確切日期。尚無進展者:於任何可能登載之處,均未查得仲裁通知;雙方政府官員均未於正式場合明確道出賠償金額;且依協定本身六個月之期限規定,未來數月之內,本不應期待有何實質進展。
- 留意秋季之規則——《2026年法》要求訂立此規則,內容將載明獨立估價人之遴選方式,以及其所應考量之事項。
- 留意估價基準日,而不僅是估價人之人選——若以2025年4月高爐日日虧損之時點估價,與以2026年7月國有化之時點估價,兩者結果恐相差甚鉅。
- 留意仲裁通知究竟會否出現——本協定所指向者為UNCITRAL特別仲裁,而非ICSID,即令確已提出申請,亦未必會產生任何可供公開查閱之案卷。
- 留意雙方各自反覆援引之數據——英國政府用於營運英國鋼鐵之3.77億英鎊,並非敬業本身之資金,無論此數字多常與敬業自身之虧損並列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