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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 · 違憲審查 · 死刑 · 伊斯蘭法 · 馬來西亞 · 新加坡 · 台灣 · 比較法規讀取於2026年10月15日

兩個普通法系,一個大陸法系

馬來西亞、新加坡、台灣:三種法律制度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繼承了英國普通法:權利散見於成文法與歷來判決的理由之中。台灣把法律寫進法典——五編的《民法》、分為總則與分則的《刑法》。這項差別解釋了法律如何寫成、如何查找,卻解釋不了人民面對國家時能做的大部分事。那取決於另外三件事:憲法允許限制權利的範圍有多寬、誰能把法律或判決帶到法院面前,以及有沒有人可以不經法院就被拘禁。在這三點上,三地的差異比法系所暗示的更大,而且每一地最近的變動都還在進行中。

近四年的變動,依其確認程度分級 2026年10月15日讀自法規與判決原文;多家媒體報導的法院結果;以及仍未解決的一個問題。

  • 5,681台灣憲法法庭新制頭兩年的新收聲請件數
  • 8 / 15爭議開始時,台灣在任大法官人數對法定員額
  • 854馬來西亞聯邦法院臨時覆審中改判的死刑,占申請人 91%
  • 17新加坡2025年執行死刑人數,其中 15 人為毒品罪
證據等級內容依據
已確認台灣:自2022年1月4日起,用盡審級救濟的人民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本身違憲,而不只是其所適用的法律。《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法庭統計
已確認台灣:國民法官——3名職業法官與6名國民法官——自2023年1月1日起審理故意犯罪致死案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擴及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罪。少年案件與毒品條例案件除外。《國民法官法》第3、5、113條
已確認台灣:2024年9月20日,憲法法庭判定死刑僅適用於情節最嚴重的故意殺人,且各審級須合議庭一致決、第三審須言詞辯論,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不得判處死刑。憲法法庭網站上的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已確認馬來西亞:強制性死刑於2023年7月4日廢除,法官現可判處死刑,或30至40年有期徒刑併科至少12下鞭刑。自2023年9月12日起,聯邦法院覆審已用盡上訴者的判決。第846號與第847號法令,據國際特赦組織記錄
已確認新加坡:2022年11月29日,國會廢除《刑法典》第377A條,並新增憲法第156條,使將婚姻界定為一男一女的法律不能依基本自由條款被宣告無效。新加坡內政部;Malay Mail
已確認新加坡:依1955年《刑法(臨時條款)法令》的未經審訊拘留第15度延長,至2029年10月20日。新加坡內政部,2024年3月7日
已確認,但此處無法查證馬來西亞:聯邦法院於2024年2月9日以8比1宣告吉蘭丹州伊斯蘭刑法典16條無效,並於2025年6月19日以3比1判定雪蘭莪州教令只拘束個人、不拘束公司。The Vibes;Malay Mail;案件紀錄
已確認,但此處無法查證新加坡:依聯合國人權專家統計,2025年執行17人,其中15人為毒品罪;2026年至8月18日至少已因毒品罪處決16人。聯合國新聞,2026年8月18日
有爭議台灣:2024年12月的修法要求15名大法官中至少10人參與評議、9人同意始能宣告違憲,而當時在任者只有8人。2025年12月19日,5名大法官宣告該修法違憲;另3名大法官認為法庭未依法組成,判決無效。修正後條文;中央社;公視
未確認馬來西亞:繼2025年2月啟動的《保安罪行(特別措施)法》28天拘留檢討,以及國會特別遴選委員會2025年12月3日的建議之後,是否已有修正法案。所讀資料中未見。馬來西亞律師公會;The Star

已確立

條文本身:台灣的裁判憲法審查與國民法官、對死刑設下的條件、馬來西亞廢除強制性死刑、新加坡憲法第156條與其拘留法。

未確立

台灣2025年12月的判決是否有效,以及馬來西亞28天拘留權會不會被取代、以什麼取代。

六十年,大半集中在最近四年 每個日期都取自記載它的文件。

  1. 1965年馬來西亞為伊斯蘭法院的刑罰設上限:3年監禁、5,000令吉罰金或6下鞭刑,或其組合。
  2. 1969年新加坡廢除陪審審判。
  3. 1993年11月12日新加坡以這一天為基準,保留當時已屬其法律的英國普通法;英國制定法只保留列表所列者。
  4. 1995年1月1日馬來西亞廢除陪審審判。
  5. 2018年1月馬來西亞聯邦法院撤銷未經另一方父母同意的子女改宗,並判定司法審查屬於憲法基本結構。
  6. 2019年台灣終止最高法院選編判例的拘束力,改設大法庭;5月24日起同性伴侶可登記結婚。
  7. 2021年1月2日新加坡把高等法庭分為一般庭與上訴庭。
  8. 2022年1月4日台灣憲法訴訟新制施行,開放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9. 2022年11月29日新加坡廢除第377A條並新增第156條;修憲表決為85票對2票。
  10. 2023年1月1日台灣國民法官法庭上路,第一年收案108件、宣判16件。
  11. 2023年5月16日台灣立法院通過,同性配偶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
  12. 2023年7月4日馬來西亞廢除強制性死刑。
  13. 2023年9月12日馬來西亞聯邦法院取得覆審已確定死刑的權限。
  14. 2024年2月9日Nik Elin 案:吉蘭丹州16項伊斯蘭刑事罪名因屬國會立法事項而無效。
  15. 2024年4月3日新加坡國會將未經審訊拘留再延長五年。
  16. 2024年9月19日台灣開放在第三地結婚的兩岸同性伴侶辦理結婚登記。
  17. 2024年9月20日台灣死刑判決宣示。
  18. 2024年10月29日馬來西亞聯邦法院結束臨時覆審,共審理936人。
  19. 2024年12月20日台灣立法院把憲法法庭的評議人數門檻提高到10人、違憲宣告門檻提高到9人。
  20. 2025年1月16日台灣執行一名死刑犯,為2024年判決後首例,也是近五年來首次。
  21. 2025年1月22日馬來西亞死囚人數為140人,改革前為1,337人(官方數字)。
  22. 2025年2月馬來西亞首相下令檢討《保安罪行(特別措施)法》。
  23. 2025年6月19日SIS Forum 案:教令只拘束個人,不拘束公司。
  24. 2025年8月14日新加坡總統特赦一名因販毒被判死刑的男子。
  25. 2025年12月3日馬來西亞國會特別遴選委員會建議檢討28天拘留,並恢復法院對羈押與保釋的裁量。
  26. 2025年12月19日台灣5名大法官宣告門檻修法違憲;另3名大法官認為判決無效。
  27. 2026年1月1日台灣國民法官開始審理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罪。
  28. 2026年8月18日聯合國專家指新加坡對毒品罪的強制性死刑屬任意剝奪生命。
  29. 2026年9月台灣待執行死刑犯為34人。

有三件事無法排入時序。台灣開放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的外籍人士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中國大陸人民除外),但載明此規定的政府網頁沒有註明日期。馬來西亞28天拘留的修正法案是否已提出,無法確認。台灣門檻爭議的結局沒有日期,因為它還沒有結局。

各國說自己的規則為何而設,以及誰不同意 每個立場都標明發表它的機構。

  • 台灣

    一個無法開庭的法院,以及一份關於它能否開庭的判決

    中央社與公視,2025年12月19日

    • 5名大法官:修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且違反權力分立;由於七個缺額何時補足難以預期,拒絕評議的3名大法官從總額中扣除。
    • 3名大法官:現行法律要求10人;法庭未依法組成,判決自始無效。在野黨立委持相同看法。
    • 公視引述的學者:解決之道是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
  • 新加坡

    由國會決定,而且明說

    新加坡內政部;聯合國新聞

    • 政府對第156條的說明:它沒有把婚姻定義寫進憲法,而是保護以該定義為基礎的法律與政策免受違憲挑戰;背景是法院可能宣告第377A條違憲的風險。
    • 政府對未經審訊拘留的說明:它用於證人因害怕報復而不敢作證的私會黨與犯罪集團,每一道命令都由最高法院法官主持的委員會審查。
    • 聯合國專家:毒品犯罪不屬於「最嚴重罪行」,強制性死刑連同其法定推定,構成任意剝奪生命。
  • 馬來西亞

    一條立法權的界線,被當成宗教的界線來爭論

    聯邦法院(據報導);伊斯蘭司法局;律師公會

    • 首席大法官在 Nik Elin 案:本案不涉及伊斯蘭法或伊斯蘭法院的地位,而是哪一個立法機關有權制定這些罪名。伊斯蘭司法局也表示,這些行為仍屬犯罪,改由民事法院審理。
    • SIS Forum 案的不同意見:教令可以拘束該公司,爭議應由伊斯蘭法院處理。州伊斯蘭理事會贊同此不同意見;雪蘭莪州蘇丹表達失望。
    • 馬來西亞律師公會:檢討《保安罪行(特別措施)法》不夠,應全面廢除。

本文判讀:差別不在法系

這是根據上述條文作出的推論,不是任何單一來源的結論。法典與判例之別,決定法律如何寫成與查找;人民面對國家能做什麼,取決於權利可被限制到什麼程度、誰能把法律或判決帶上法院,以及拘禁能否不經法院。

本文判讀:三個不同的最終決定者

同樣是推論。在台灣,人民可以把判決本身送到憲法法庭面前,而這條路正是目前有爭議的那一條。在新加坡,有爭議的權利問題由國會解決,第156條即是一例。在馬來西亞,聯邦法院以立法權限劃分宗教事務中聯邦與州的界線,但宗教身分仍決定適用哪一套家庭法與哪一個法院。

底下的制度構造 讀自法規、法院自身網頁,以及來源欄所列的參考著作。

法律如何寫成馬來西亞新加坡台灣
法系普通法,與伊斯蘭法、原住民習慣法並存普通法,另有穆斯林屬人法大陸法系,以法典為本
英國法西馬以1956年4月7日的狀態繼受;沙巴與砂拉越則依1951年與1949年的條例保留1993年11月12日時的普通法;英國制定法以列表為限,且本地法令優先不適用
民事法沒有民法典;契約法沿用印度體例;土地適用1965年《國家土地法典》,採托倫斯登記沒有民法典;判例加上成文法《民法》五編,第1至1225條;18歲成年
刑事法《刑法典》、刑事訴訟與證據法皆沿用印度體例《刑法典》與《2010年刑事訴訟法典》總則至第99條,分則自第100條起
判例有拘束力;聯邦法院稱之為基石有拘束力;2021年起雙層上訴選編判例於2019年失去拘束力;由大法庭統一見解
法院與審查馬來西亞新加坡台灣
違憲審查普通法院,最終為聯邦法院;主張立法機關無權立法者,須取得聯邦法院法官許可普通法院,最終為上訴法庭;高等法庭拒絕採納基本結構理論集中於憲法法庭,員額15人;人民可挑戰確定終局裁判本身
修憲國會三分之二國會議員三分之二;少數條文須公投立法院提案後,經公民複決、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言論限制僅限公民;國會得限制僅限公民;國會得以其「認為必要或適宜」為由限制僅得以法律、且於必要時限制
人民參審1995年1月1日廢除陪審後即無1969年廢除陪審後即無2023年起設國民法官;第一年收案108件
宗教與原住民法院各州伊斯蘭法院,含刑事管轄,刑度上限為3年、5,000令吉或6下鞭刑;沙巴與砂拉越另有原住民法院回教法庭,處理穆斯林家事無
拘禁與刑罰馬來西亞新加坡台灣
未經法院依《保安罪行(特別措施)法》可拘留至多28天才見治安法官;已啟動檢討,未見修正法案部長拘留令每次最長12個月,可續延;2024年底有100人被拘留憲法規定被逮捕者須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
死刑2023年起改為裁量;2025年1月死囚140人販運超過門檻(如二乙醯嗎啡15克、大麻500克)即為強制性死刑,除非被告僅為運送人且取得檢方證明僅保留於情節最嚴重的故意殺人;2026年9月待執行34人
鞭刑有;女性與50歲以上男性除外有;女性、50歲以上男性與死刑犯除外不在《刑法》主刑之列
家庭與宗教馬來西亞新加坡台灣
由誰決定伊斯蘭家庭法屬州權;宗教身分決定適用的法律與法院國會統一立法;穆斯林適用回教法,其他人適用《婦女憲章》全體人民適用同一部《民法》
子女的宗教未成年子女改宗須父母雙方同意(聯邦法院,2018年)本文未涵蓋本文未涵蓋
同性伴侶本文未涵蓋2022年男性間性行為除罪;將婚姻界定為一男一女的法律受第156條保護2019年起可結婚;2023年起可共同收養
離婚穆斯林與非穆斯林分軌2024年7月1日起新增「雙方合意離婚」為第六種事由依《民法》單一制度

不是排名:各制度為何而設,又在哪裡承受壓力 哪一個適合讀者,取決於要問它什麼問題。

  • 台灣

    個人管道最寬,也正是目前卡住的那條

    • 設計目的:讓人民能把法律或判決拿去檢驗是否違憲、讓一般人參與重大刑事審判,以及全民適用同一套民事法。
    • 壓力所在:多數聲請不受理(2024年終結案件的83.8%),而法庭的組成人數正受其大法官彼此爭執。
  • 新加坡

    一個立法機關,決定後就定案

    • 設計目的:沒有州的單一成文法與判例體系,由國會解決爭議問題,法院適用結果。
    • 壓力所在:聯合國專家與人權觀察質疑毒品罪強制性死刑,未經審訊拘留自1955年以來一再延長。
  • 馬來西亞

    三套法院體系的聯邦,與近年幅度最大的改革

    • 設計目的:多元社會中由各州為穆斯林立法、沙巴與砂拉越設原住民法院,而由聯邦法院守住界線。
    • 壓力所在:覆審後仍有43件死刑獲維持,顯示死刑仍在;28天拘留權正在檢討,但尚未見到法案。

保留看待

馬來西亞的改判數字是法院書記處經國際特赦組織提供,新加坡的執行人數來自聯合國專家;兩國政府都沒有公布同一系列數據。台灣2024年的不受理比例是本文依憲法法庭公布的件數計算。撰寫時,大法官人數爭議與馬來西亞的拘留檢討都尚未解決。

  • 台灣問題,先查法典與憲法法庭判決:全國法規資料庫與憲法法庭網站都有。
  • 新加坡問題,先在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查成文法,再查適用它的上訴判決。
  • 馬來西亞問題,先確認當事人的宗教身分與所在州別(尤其是沙巴與砂拉越):在查任何法條之前,這兩點就已決定適用的法律與法院。

快速筆記

  1. 比較法 · 法規讀取於2026年10月15日

    馬來西亞、新加坡與台灣:三種法律制度

    法律如何構成、由哪些法院適用,以及人民能用它對國家做什麼。

    馬來西亞:普通法、伊斯蘭法與原住民習慣法,聯邦制 · 新加坡:普通法,單一立法機關 · 台灣:大陸法典,集中式憲法法庭。本簡報為比較研究,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1 / 34

  2. 摘要

    三個核心結論

    • 法系

      它決定法律的樣子

      • 台灣:五編的《民法》、總則與分則的《刑法》。
      • 馬新:沒有民法典;判例加成文法,刑法典沿用印度體例。
    • 管道

      權利取決於誰能進到法院

      • 台灣:人民可挑戰確定終局裁判本身;國民法官;逮捕後24小時內移送法院。
      • 新加坡:販毒超過門檻者強制死刑、鞭刑、未經審訊拘留。
      • 馬來西亞:宗教身分決定適用哪套家庭法與哪個法院。
    • 改革

      各自朝不同方向變動

      • 台灣:裁判憲法審查(2022)、國民法官(2023)、死刑判決(2024)。
      • 新加坡:廢除第377A條並新增第156條(2022)。
      • 馬來西亞:廢除強制性死刑(2023)、Nik Elin 案(2024)、SIS Forum 案(2025)。

    不宜排序:三地並非沿同一把尺移動2 / 34

  3. 導覽

    簡報架構

    • 總體比較:法源、憲法、法院、判例、人民參審
    • 馬來西亞:聯邦分權、伊斯蘭與民事法院、原住民法院
    • 新加坡:單一立法機關、普通法本土化、回教法庭
    • 民事法:法典對判例加成文法
    • 刑事法:法典、死刑、拘禁
    • 權利的行使:限制、釋憲、被告、家庭、宗教
    • 三地對照:兩張總表
    • 結論,以及無法查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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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 · 總體比較

    法系歸屬與歷史法源

    • 馬來西亞

      有限制的普通法

      • 《1956年民法法令》在西馬適用1956年4月7日時的英國普通法與衡平法;沙巴與砂拉越則依1951年與1949年的條例繼受英國法。
      • 伊斯蘭法與原住民習慣法在各自領域並存。
    • 新加坡

      本土化的普通法

      • 《英國法適用法令》保留1993年11月12日前已屬新加坡法律的普通法,並以適合當地情況為限。
      • 英國制定法以第一附表所列者為限;與本地法令牴觸時,本地法令優先。
    • 台灣

      法典化的大陸法

      • 法律首先見於法典:《民法》、《刑法》與兩部訴訟法。
      • 沒有繼受英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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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一 · 總體比較

    憲法地位與違憲審查

    項目馬來西亞新加坡台灣
    審查機關普通法院,最終為聯邦法院普通法院,最終為上訴法庭集中於憲法法庭;員額15人
    人民如何提起於訴訟中主張;主張立法機關無權立法者,須取得聯邦法院法官許可於訴訟或司法審查中主張用盡審級救濟後,對確定終局裁判或其適用法規聲請,期限六個月
    基本結構已承認:司法審查不得以修憲剝奪(2018)高等法庭不採本文未涵蓋
    修憲門檻國會三分之二國會議員三分之二;少數條文須公投立法院提案,公民複決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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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一 · 總體比較 · 台灣

    管道打開了,但多數人被擋在門外

    • 5,6812022年1月4日至2023年底新收聲請
    • 11.18%2023年聲請案受理比率(法院自訂指標);人民聲請為9.66%
    • 83.8%2024年終結案件中裁定不受理者:1,231件中的1,031件(2023年為91.82%)

    制度內容

    大法官解釋改為憲法法庭判決,人民可主張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本身違憲。聲請不必律師,言詞辯論則須委任律師。

    2024–25年的爭議

    2024年12月20日通過的修法要求10名大法官參與評議、9名同意始得宣告違憲,當時在任僅8名;公視報導法庭停擺逾400天。2025年12月19日,5名大法官宣告該修法違憲;另3名認為判決無效。

    11.18%與91.82%不是互補數:一個以聲請件數為分母,另一個以終結案件為分母6 / 34

  7. 一 · 總體比較

    法院體系與審級結構

    • 馬來西亞

      單一聯邦司法,加上兩套平行體系

      • 治安法庭與推事庭;兩個高等法院;上訴法院;聯邦法院。
      • 各州伊斯蘭法院,只管轄穆斯林。
      • 沙巴與砂拉越的原住民法院。
    • 新加坡

      2021年改制

      • 2021年1月2日起,高等法庭分為一般庭(含國際商業法庭)與上訴庭。
      • 對上訴庭判決再上訴須經上訴法庭許可;一般庭的刑事上訴一律由上訴法庭審理。
      • 另有回教法庭處理穆斯林家事。
    • 台灣

      多元司法體系

      • 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原則上三級三審。
      • 另設行政法院。
      •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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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一 · 總體比較

    判例拘束力與國民參與審判

    • 判例拘束力

      兩地有拘束力,一地不然

      • 馬新:上級法院判決拘束下級法院;判決理由本身就是法源。
      • 台灣:最高法院選編判例於2019年失去拘束力,效力與一般最高法院裁判相同;見解分歧由大法庭統一。
    • 人民參審

      只有台灣讓人民坐上審判席

      • 馬來西亞於1995年1月1日廢除陪審;新加坡於1969年。
      • 台灣:2023年1月1日起由3名法官與6名國民法官審理故意犯罪致死案件;2026年1月1日起擴及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罪。少年案件與毒品條例案件除外。
      • 第一年:收案108件、宣判16件、轉回一般程序15件、77件仍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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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二 · 馬來西亞

    聯邦制與立法權劃分

    第九附表立法者核心事項
    聯邦事項表國會包括刑事法
    州事項表州議會伊斯蘭法與穆斯林的屬人法、家庭法,含違反伊斯蘭教規之罪,但聯邦事項表所列者除外
    共享事項表兩者皆可兩者牴觸時以聯邦法為準(第75條)

    13州與3個聯邦直轄區9 / 34

  10. 二 · 馬來西亞

    伊斯蘭法院與民事法院的雙軌制

    1. 2018年Indira Gandhi 案:未經父母雙方同意的子女改宗被撤銷;司法審查屬於基本結構。
    2. 2024年2月9日Nik Elin 案(8比1):吉蘭丹州16條規定(包括亂倫與性騷擾)因屬國會事項而無效;另兩條有效。
    3. 2025年6月19日SIS Forum 案(3比1):雪蘭莪州2014年教令只拘束個人,不拘束無法信奉宗教的公司。

    界限

    伊斯蘭法院僅管轄穆斯林,刑罰上限為3年、5,000令吉或6下鞭刑。聯邦法院把判決定位為哪一個立法機關有權立法,而非伊斯蘭教義問題。

    界線仍在變動:兩案引起的反應見權利部分10 / 34

  11. 二 · 馬來西亞

    沙巴與砂拉越的原住民法院

    • 沙巴

      《1992年原住民法院法令》

      • 三級:原住民法院、區原住民法院、原住民上訴法院。
      • 第9條:對伊斯蘭法院或民事法院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沒有管轄權。
    • 砂拉越

      《1992年原住民法院條例》

      • 審理原住民法律與習俗案件,以及原住民習慣地權利爭議。
      • 不適用於信奉伊斯蘭教的原住民,但涉及馬來習俗及部分列舉事項者除外。

    因此馬來西亞實際上有三軌法院:民事、伊斯蘭與原住民11 / 34

  12. 三 · 新加坡

    議會主導、普通法本土化與回教法庭

    • 國會

      沒有州

      • 全部立法權屬於國會。
      • 憲法為最高法,多數條文由國會議員三分之二即可修改。
    • 普通法

      1993年起自立

      • 保留1993年11月12日前的英國普通法;英國之後的發展不再自動適用。
    • 回教法庭

      只管屬人法

      • 依《回教法管理法令》處理穆斯林婚姻與離婚;無刑事管轄;由國會而非州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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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四 · 民事法 · 台灣

    《民法》五編

    編條號主要內容
    總則1–152人、物、法律行為、消滅時效;18歲成年
    債153–756-9契約、侵權、不當得利與各種之債
    物權757–966所有權、擔保物權、占有
    親屬967–1137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
    繼承1138–1225繼承人、遺囑與特留分

    先一般、後特殊:總則適用於全部各編13 / 34

  14. 四 · 民事法 · 台灣

    法典之外的特別法

    • 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法》

      • 企業經營者對不安全的商品或服務負賠償責任;證明無過失者,法院僅得減輕其責任。
      • 故意所致損害,得請求五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 國家

      《國家賠償法》

      • 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以及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 婚姻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 2019年起同性婚姻,以施行法而非修改法典的方式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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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四 · 民事法 ·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

    沒有民法典:判例加上精選成文法

    領域馬來西亞新加坡
    補充法源1956年4月7日時的英國普通法與衡平法(西馬)1993年11月12日時的英國普通法,並依當地情況調整
    契約沿用印度體例的契約法,未規定處以普通法補充以普通法為主,英國制定法以列表者為限
    土地西馬適用1965年《國家土地法典》,採托倫斯登記;土地屬州事項本文未涵蓋
    家庭穆斯林適用州伊斯蘭家庭法;其他人適用民事制度穆斯林適用回教法;其他人適用《婦女憲章》,2024年7月1日起可雙方合意離婚

    兩國其他民事法細節不在此涵蓋:無法追溯到來源15 / 34

  16. 四 · 民事法

    兩種民事法結構,兩種找到權利的方式

    • 台灣

      先有體系,再有個案

      • 法典是起點,權利從條文讀出。
      • 全民適用同一套民事法;家庭與繼承不因宗教分軌。
    •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

      由個案累積規則

      • 權利散見於判例與單行法,常需檢索判例才能確定。
      • 家庭與繼承依宗教分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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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五 · 刑事法 · 台灣

    《刑法》總則/分則與刑事程序

    • 總則

      第1–99條

      • 各罪共通的規則:故意與過失、未遂、共犯、量刑。
      • 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分則

      第100–363條

      • 依保護法益分章,每條規定構成要件與法定刑。
    • 程序

      《刑事訴訟法》

      • 訊問前須告知得保持緘默;被告未經判決有罪確定前推定無罪。
      • 辯護人得於訊問時在場;偵查中羈押每次不得逾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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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五 · 刑事法 · 台灣

    死刑:保留,但被嚴格限縮

    • 2024年9月20日:僅適用於情節最嚴重、出於直接、概括或擇一故意且既遂的殺人。
    • 各級法院合議庭一致決;第三審須言詞辯論並有辯護人;訊問時須有辯護人在場。
    • 行為時辨識能力顯著減低或審判時無法為自己辯護者,不得判死;欠缺受刑能力者,不得執行。
    • 1999年版刑法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的唯一死刑規定違憲;現行條文已可處無期徒刑。
    • 12025年執行人數,1月16日,判決後首例
    • 34待執行死刑犯,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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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五 · 刑事法 · 馬來西亞

    強制性死刑的廢除,以及它帶來的結果

    • 1,337 → 140改革前與2025年1月22日的死囚人數(官方數字)
    • 854臨時覆審改判:男性761人、女性93人,占申請人91%
    • 43聯邦法院在該覆審中維持的死刑,全為男性;當時無毒品案
    • 2023年7月4日起:由法官裁量判處死刑或30至40年有期徒刑併科至少12下鞭刑;部分不致死的罪名完全廢除死刑。
    • 聯邦法院於2024年10月29日結束臨時覆審,共936人;連同上訴法院,至少1,016件死刑獲改判。
    • 民事法院可判鞭刑,但女性與50歲以上男性除外。

    改革前的強制性死刑罪名,政府說法有11項與12項。改判數字由法院書記處經國際特赦組織提供19 / 34

  20. 五 · 刑事法 · 馬來西亞

    預防性拘留:仍在檢討中的權力

    • 法律內容

      《2012年保安罪行(特別措施)法》

      • 第4(5)條:高級警官可將拘留延長至28天,期間無須帶見治安法官。
      • 第13條:部分罪名不得保釋。
    • 改革動向

      已啟動、已提建議、尚未立法

      • 2025年2月:首相下令檢討。
      • 2025年12月3日:國會特別遴選委員會建議檢討28天期限與罪名定義,並恢復法院對羈押、保釋與審判的裁量。
      • 人權委員會建議不超過7天、僅法院可延長;律師公會主張全面廢除。

    所讀資料中未見修正法案20 / 34

  21. 五 · 刑事法 · 新加坡

    強制性死刑與鞭刑仍是制度核心

    • 172025年執行人數,其中15人為毒品罪
    • 16+2026年至8月18日因毒品罪處決人數
    • 販運超過15克二乙醯嗎啡、250克甲基安非他命或500克大麻,可處強制性死刑。
    • 只有被告僅為運送人且取得檢方的實質協助證明,法官才可改判終身監禁加鞭刑。
    • 2025年8月14日,總統特赦一名販毒死刑犯。
    • 鞭刑:女性、50歲以上男性與死刑犯除外。

    執行人數為聯合國人權專家的統計21 / 34

  22. 五 · 刑事法 · 新加坡

    未經審訊拘留:受憲法明文保障

    • CLTPA

      《刑法(臨時條款)法令》

      • 1955年制定;第15度延長,至2029年10月20日。
      • 部長拘留令每次最長12個月,可由總統延長;用於私會黨與犯罪集團。
      • 每道命令由最高法院法官主持的諮詢委員會審查;被拘留者可委任律師;拘留逾十年須經第三個委員會審查。
      • 2024年底共100人被拘留,其中99人涉私會黨。
    • 憲法

      第9(6)條與第149條

      • 第9(6)條使憲法施行前的拘留法律不受人身自由保障影響;第149條對《內部安全法》亦然。

    政府:在證人害怕報復時有其必要。國會中有議員質疑是否仍有必要22 / 34

  23. 五 · 刑事法

    刑法典編排邏輯比較

    面向馬來西亞/新加坡台灣
    源流英國統治時期的印度體例歐陸法典體例
    編排依章排列,一般解釋與一般例外置於前段總則(第1–99條)與分則(第100–363條)
    刑罰種類死刑、監禁、鞭刑、罰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無鞭刑

    兩部較舊法典如何以例示說明條文,此處未涵蓋:所讀來源均未描述23 / 34

  24. 六 · 權利的行使

    憲法基本權的保障範圍與限制條款

    權利馬來西亞新加坡台灣
    人身自由第149條允許制定對付顛覆與危害公共秩序的特別法第9(6)條與第149條使拘留法律不受人身自由保障影響第8條:24小時內移送法院;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且屬必要(第23條)
    言論第10條:僅限公民;國會得限制第14條:僅限公民;國會「認為必要或適宜」即可限制限制須通過第23條的必要性審查
    子女宗教第12(4)條於2018年被解釋為須父母雙方同意本文未涵蓋本文未涵蓋
    婚姻本文未涵蓋第156條保護將婚姻界定為一男一女的法律2019年起依施行法可同性結婚

    其中兩地由國會決定權利可被限制到什麼程度;第三地則審查限制是否必要24 / 34

  25. 六 · 權利的行使

    人民能否把法律或判決帶到憲法面前?

    • 台灣

      可直接聲請

      • 用盡審級救濟後,可就確定終局裁判或其適用法規聲請。
      • 多數不受理:2024年終結案件的83.8%;法庭組成人數亦有爭議。
    • 馬來西亞

      在訴訟中主張

      • 於訴訟或司法審查中提出;主張立法機關無權立法者須取得聯邦法院法官許可,Nik Elin 案即循此途徑。
      • 宗教案件須先處理民事與伊斯蘭法院的管轄問題。
    • 新加坡

      最終由國會決定

      • 於訴訟或司法審查中提出,須有足夠利益。
      • 第377A條由國會廢除,同一會期並修憲保護婚姻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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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六 · 權利的行使

    刑事被告權利

    權利馬來西亞新加坡台灣
    見到法官一般為24小時;《保安罪行(特別措施)法》下可達28天依 CLTPA 可由部長命令未經審訊拘留24小時內(憲法第8條)
    緘默權與律師本文未涵蓋本文未涵蓋訊問前告知得保持緘默;律師得於訊問時在場
    無罪推定本文未涵蓋毒品案有法定推定,受聯合國專家批評明定於《刑事訴訟法》
    人民參審1995年後無1969年後無2023年起有國民法官
    刑罰裁量死刑;鞭刑販毒超過門檻者強制死刑;鞭刑死刑受2024年判決嚴格限縮;無鞭刑

    所讀來源不支持的格子標為未涵蓋,而非照填26 / 34

  27. 六 · 權利的行使

    婚姻與家庭權利

    • 台灣

      三地中承認範圍最廣

      • 2019年5月24日起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 2023年5月16日通過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
      • 未承認同婚國家的外籍伴侶可登記,但中國大陸人民除外;2024年9月19日起,在第三地結婚的兩岸伴侶可登記。
    • 新加坡

      除罪,同時保護婚姻定義

      • 2022年11月29日廢除第377A條。
      • 第156條:國會可界定並保護婚姻;將婚姻界定為一男一女的法律不得依第四篇被宣告無效。
      • 政府:該條沒有把婚姻定義寫進憲法。
    • 馬來西亞

      依宗教分軌

      • 穆斯林適用州伊斯蘭家庭法與伊斯蘭法院;其他人適用民事制度。
      • 未成年子女改宗須父母雙方同意(聯邦法院,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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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六 · 權利的行使 · 馬來西亞

    宗教身分如何決定法律地位

    • 適用哪一套家庭與繼承法、哪一個法院。
    • 是否受州伊斯蘭刑法規範:伊斯蘭法院只審理穆斯林。
    • 是否受教令拘束:個人是,公司否(SIS Forum 案,2025)。

    兩種已發表的立場

    Nik Elin 案的首席大法官:本案是哪個立法機關有權立法的問題,不涉伊斯蘭法地位。SIS Forum 案的不同意見(州伊斯蘭理事會支持):教令可以拘束該公司,爭議應由伊斯蘭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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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六 · 權利的行使

    預防性拘留與人身自由:三地差異最大的領域

    • 台灣

      24小時內移送法院

      • 憲法規定被逮捕者須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任何人亦得聲請法院向逮捕機關提審。
    • 新加坡

      憲法明文保留

      • CLTPA 的部長拘留與《內部安全法》,皆不受人身自由保障影響。
    • 馬來西亞

      改革中

      • 《保安罪行(特別措施)法》下可拘留至多28天而無須見治安法官;檢討進行中,尚未見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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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七 · 三地對照

    總表(一):體制與法典

    項目馬來西亞新加坡台灣
    法系普通法+伊斯蘭法+原住民習慣法普通法+回教屬人法大陸法系
    國家結構聯邦制:13州、3個聯邦直轄區單一制單一制
    違憲審查分散式;聯邦法院;承認基本結構分散式;上訴法庭;高等法庭不採基本結構集中式;憲法法庭;裁判憲法審查
    民法典無無五編
    宗教法院州伊斯蘭法院,含刑事管轄回教法庭,僅屬人法無
    原住民法院沙巴、砂拉越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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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七 · 三地對照

    總表(二):權利與救濟

    項目馬來西亞新加坡台灣
    人民參審無無國民法官(2023起)
    死刑保留;2023年廢除強制性死刑保留;毒品超過門檻強制死刑;2025年執行17人保留;2024年嚴格限縮;2025年執行1人
    鞭刑有有無
    未經法院的拘禁至多28天;檢討中CLTPA 與《內部安全法》24小時內移送法院
    同性伴侶本文未涵蓋2022年除罪;第156條2019年同婚;2023年共同收養
    家庭與繼承依宗教與原住民身分分軌依宗教分軌單一《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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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七 · 三地對照

    三地的相同點

    • 都有成文憲法,並宣示憲法至上。
    • 法律上都保留死刑;馬來西亞與台灣已限縮,新加坡則否。
    • 馬新:共享普通法方法論,以及沿用印度體例的刑法、訴訟與證據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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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八 · 結論

    結論與評估

    • 法系是起點,不是全部。真正決定權利範圍的,是限制條款的寬嚴、誰能把案件帶到憲法面前,以及立法與司法之間由誰說最後一句話。
    • 台灣的個人管道最直接——裁判憲法審查、必要性審查、國民法官、24小時內移送法院——而位於核心的憲法法庭正有組成人數爭議。學者指出的解方是補足大法官缺額。
    • 新加坡由國會決定:在死刑、鞭刑、拘留與婚姻問題上,國家的判斷優先,改變經由立法而來。
    • 馬來西亞完成三地中近年幅度最大的刑罰改革,聯邦法院守住聯邦與州的界線;但宗教身分仍決定家庭法,拘留檢討也尚未完成。
    • 實務上:台灣先查法典與憲法法庭判決;新加坡查成文法與上訴判例;馬來西亞先確認宗教身分與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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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附註與限制

    查不到、因此不作主張的部分

    項目為何缺席或保留
    法律職業制度三地的執業資格、考試與資深律師制度:沒有讀到來源,因此不涵蓋。
    契約、財產與繼承伊斯蘭繼承應繼分、遺囑限制與徵收補償判例:未讀到,因此不涵蓋。
    行政救濟與法律扶助只讀到台灣《國家賠償法》,列於民事法部分,其餘不涵蓋。
    人權團體與聯合國專家的數字馬來西亞改判數與新加坡執行數,兩國政府都沒有以同一形式公布。
    仍在發展台灣憲法法庭組成爭議、馬來西亞拘留檢討與吉蘭丹州是否重新立法,截至2026年10月仍未定。
    非法律意見本簡報為制度比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官方查詢管道:台灣 law.moj.gov.tw、cons.judicial.gov.tw;新加坡 sso.agc.gov.sg34 / 34

  • 全國法規資料庫(《憲法訴訟法》、《國民法官法》、《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消費者保護法》、《國家賠償法》、《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以及法務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沿革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及其2022–2023年與2024年統計報告
  • 中央社,2025年5月16日、12月19日
  • 公視,2024年9月10日、2025年1月16日、12月19日
  • PChome,2026年9月27日
  • 內政部,2024年9月19日,以及我的E政府同性結婚登記頁
  • 彩虹平權大平台〈共同收養〉。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英國法適用法令》、《刑事訴訟法典》第325條、憲法第9條)
  • 新加坡最高法院
  • Allen & Gledhill,2021年1月28日
  • 新加坡內政部,2022年10月20日、2024年3月7日
  • 中央肅毒局,2024年7月30日
  • Mothership,2024年4月3日
  • Malay Mail,2022年11月30日、2025年3月26日
  • 聯合國新聞,2026年8月18日
  • 人權觀察,2026年4月15日。國際特赦組織,2025年7月4日
  • 馬來西亞第355號法令
  • 沙巴《1992年原住民法院法令》與砂拉越《1992年原住民法院條例》
  • GlobaLex(Sharifah Suhanah Syed Ahmad,2014年)
  • IACL-AIDC 部落格(Yvonne Tew,2019年)
  • The Vibes,2024年2月9日
  • Malay Mail,2024年2月11日,2025年6月20、21、24日
  • The Star,2025年2月16日、12月3日
  • 馬來西亞律師公會,2025年2月20日
  • LoyarBurok 談陪審
  • 以及維基百科關於 Nik Elin 案、《2023年廢除強制性死刑法》、馬來西亞與新加坡憲法、馬來西亞各州、新加坡家庭法與司法體系的條目。全部於2026年10月15日讀取。

可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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